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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章程


(2014年12月23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5月4日《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云南师范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云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前身是诞生于1938年的国立西南联合大学(以下简称西南联大)师范学院。1946年,组成西南联大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三校复员北返,其师范学院留昆明独立建校,定名国立昆明师范学院,1950年改名昆明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云南师范大学,1998年与云南教育学院、云南体育进修学院合并重组云南师范大学。建校以来,学校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各级各类人才,被誉为红土高原上人民教师的摇篮

学校秉承西南联大刚毅坚卓的校训,恪守学高身正,明德睿智的校风、启智树人,教学相长的教风、尊师崇真,敦品励志的学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云岭大地,弘扬联大精神,矢志教师教育,加快建设西部领先、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高水平师范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师范大学,简称为云南师大或者云师大。英文名称为Yunn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YNNU。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学校设有呈贡校区、一二·一西南联大校区、万溪冲校区。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云南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学校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对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聚焦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走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促进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实行学校、学院(学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

第九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美狮MGM官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有历史感责任感、志存高远的时代新人;培养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适应教育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承担服务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和引领教师教育改革创新的职责。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形成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国际学生教育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体制。学校支持附属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构建从本科生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到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博士后研究的人才培养体系,形成以教育学科为特色、文理学科为主干、优势学科与特色学科相统一、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相结合、传统学科与新兴学科相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促进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依法执行各层次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的有关规定,实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省级统筹规划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员工、评聘教职员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需要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教育体系,大力加强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加强劳动和实践育人,开展各类学术、创新创业及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能力素养。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以自我评估为基础,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年度质量报告发布制度和教学要素的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和协同创新。建立与地方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等联合培养机制。

学校全面推进教育信息化,建立信息化网络教育教学平台,推进与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联盟等相关高校及合作单位的网络教育资源共建共享。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高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持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章  管理和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包括教学科研单位、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其他党群部门、直属单位、教辅单位、附属中小学等。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美狮MGM官网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和中共云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和中共云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学校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学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者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本科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和服务等工作。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教育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工作统一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负责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评审与聘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和学院(学部)分级建立学生会(研究生会)作为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行使基本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管理与事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下设学院(学部)。学院(学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学部)实际,制定学院(学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

(四)负责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就业服务、安全与稳定等工作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就学院(学部)内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建议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部)党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院长(学部主任)是学院(学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学部)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学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部)议事机构为学院(学部)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学院(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学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学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学部)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和学院(学部)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条  学院(学部)健全以学院(学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发挥学院(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学院(学部)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按照有关规程开展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并签订相应的岗位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生态文明、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促进教师发展机制,完善教师培训制度体系,促进职前职后教育一体化。学校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效能建设,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保障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维护、诉求表达、权利救济和困难帮扶机制,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完善荣誉体系,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国际学生依照本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安全,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重视健康校园建设,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五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清廉学校,培育清廉文化;建立健全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流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珍视保护学校的历史文化和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机构负责对学校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开门办学,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主动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科研合作、成果转化、决策咨询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活动,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支持和保障其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关心、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西南联大校友是美狮MGM官网校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共有。“西南联合大学校友会”单独设立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毛体校名云南师范大学的长方形证章。

学校校旗为白底配以紫色条块,居中为学校圆形徽标的长方形旗帜。

学校校歌沿用《西南联大校歌》,罗庸作词、张清常作曲。

学校校色为师大紫

学校校花为玉兰。

学校校树为楷木。

学校吉祥物为土豆宝宝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刚毅坚卓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11月1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条  本章程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云南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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